●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农业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